租赁物的交付使用方式

嘉善法律咨询 2025-04-20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租赁物的交付使用方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首先,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、地点以及方式,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。其次,租赁物必须处于适合租赁目的的状态,即符合约定或通常用途的条件。此外,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具体的交付方式,如实物交付、书面确认等。如果在合同中未作出明确约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的相关规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履行义务。最后,租赁物交付完成后,承租人应予以验收,并签署相关凭证,作为双方确认的依据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百二十三条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出租人应当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。第六百二十四条规定,租赁物在交付使用前,若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出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六百零四条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履行义务。当事人对履行时间、地点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时候,应当依据交易习惯确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百六十八条,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,不得在租赁物中设置障碍,减少承租人的使用收益。租赁物在交付使用前,若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出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,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方式,出租人可以自行决定交付方式,但应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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